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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题:作价入股让技术发明落地生“金”

2018-05-16 09:19:05      参与评论()人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迎难而上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为此,本报今日起推出系列报道,希望对推动成果转化有所裨益。

去年9月,四川大学生物医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签约,7项成果引资近8亿元。今年最新数据显示,以技术入股、组建新公司的方式,四川大学50多个新药品种吸引了企业16亿元的投资,并将组建10余家公司。

“法条明文规定的5种转化方式中,作价入股是目前探索最少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说,这一转化方式的观望情绪比较浓厚。

与观望情绪形成鲜明对比,四川大学将作价入股、建立新公司作为重点鼓励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确权,解决最突出问题

2015年8月修正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施行转化。

它的最大争议点在于:公司想要所有权,而院所大学大多希望给使用权。“《公司法》里明确规定,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价入股。”李顺德说,企业有这样的诉求有法律依据。

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讲,所有权的转移似乎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院所大学的决定承担着风险。“现在有一种折中的办法是,双方约定转让的是独占使用权,防止一果多投。”李顺德说,这个方法能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还得走着看。

四川大学没有选择“折中”。四川大学原校长谢和平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技术发明人要与转化成果紧紧绑在一起,才能全程深度参与转化。”为此,利用四川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的先行先试政策,四川大学2016年底出台“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计划22条”。

“依据22条,确权会议组织专家组对成果进行评估,科研团队会获得55%—90%的所有权属,根据确定比例再与资本共同投资成立企业。”获得股权并参与新公司组建的四川大学生物治疗国家重点实验室副研究员王玮说,“22条”把科研团队成员的身份定位为可与学校法人共同进行权属分配的“自然人”。法律权利上的平等,让科研人员暖心、有劲。

“我愿意作价入股意味着对自己的科研创新有信心。”王玮说,成果是他们“抱大的孩子”,后续开发好不好,能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科研人员想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明晰科技成果所有权问题,保障成果发明人和企业双方的长远利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作价入股过程中的彷徨、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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