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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业务迎两项新规,管理人需每半年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2018-05-12 22:17:08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5月11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了《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和《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资产支持证券,也就是通常说的ABS,是固定收益类证券业务的一种,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用来证券化的资产产生现金流用来支付收益。

有就职于某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的业内人士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这两项新规对于ABS业务来说并没有实质影响,主要是从合规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今天发的这两个文件,一方面是对信息披露的格式进行了规范,之前没有专门的模板,没有统一规定。另一方面,对存续期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了。这两块合规要求提升之后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位业内人士这样说道。

澎湃新闻记者比较了沪深两所发布的《定期报告指引》,除个别条款外,其他内容均保持一致。内容上看,《定期报告指引》共有四章,具体设置了64项条款,要求非常细化。

其中,第二章和第三章为规定的重点。

第二章对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内容与格式进行了规范,一些规定非常细致,例如,封面需要标有哪些字样、目录应当表明章节标题及对应页码等。

大体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需要披露专项计划基本情况、业务参与人履约情况、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变化情况、资金收支与投资管理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情况、增信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这六大方面。

此外,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出具的审计意见、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所进行的评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内容等其他相关重大事项,也需要进行披露。

第三章则是对年度托管报告内容与格式做出规范。

对于托管人,《定期报告指引》规定,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专项计划资产隔离情况、监督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运作情况、专项计划资金运用、处分情况等四大方面内容。

对比两家交易所的规定,澎湃新闻记者发现,仅有一条内容有所差异。深交所在第61条中规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指引、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相关协议约定等行为,本所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关键词: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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