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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存在以下行为的,可先纳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
(一)巡游出租汽车
1.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2.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3.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情节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4.出租或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情节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5.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6.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1、未取得平台、车辆、驾驶员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2、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3、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4、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网约车服务价格及定价规则,侵害乘客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5、违法使用或故意泄漏乘客个人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6、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对于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且6个月内仍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发生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失信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列入“黑名单”。
拟予公布的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行为“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予公布的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无异议的,在“信用交通”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异议的,可向原认定部门进行申诉。申诉经核实后,不改变原认定结论的,予以公布;改变原认定结论,或者有关部门发现原公示信息不实的,及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