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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风险暴露新规落地:压缩同业业务成趋势,盯防“垒大户”

2018-05-05 10:36:3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5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1号令”——《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该办法将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包括表外业务和同业业务一齐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

所谓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同业客户风险暴露到2021年底压降至25%

为了有效管控商业银行对企业的集中授信风险,《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同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要求更高,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非同业单一客户和非同业关联客户的相关指标上,国内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上述监管标准,《办法》实施不会抑制银行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但对于同业客户,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办法》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商业银行可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业务模式、分散同业资产、扩展客户群体,无需简单压降同业业务总体规模。

按照《办法》给出的时间表,2019年6月30日前,同业客户风险暴露应压缩至一级资本的100%以下(含);2019年12月底,应压缩至80%; 2020年6月底,应压缩至60%;2020年12月底,应压缩至45%;2021年6月底,应压缩至35%;到2021年12月底,最终压缩至规定的25%。

中小银行需警惕流动性风险

在基础资产风险暴露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ABS)产品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并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对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

相较于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办法》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个条款: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并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于所有投资金额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设置唯一的匿名客户,并将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所有产品的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匿名客户。对于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将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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