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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不实说明材料、不配合调查取证;
(六)以贷转存,虚增存贷款;
(七)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
(八)国内信用证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
(九)贷款管理严重缺失,导致大额不良贷款;
(十)违规通过同业投资转存款方式,虚增存款;
(十一)票据资管业务在总行审批驳回后仍继续办理;
(十二)对代理收付资金的信托计划提供保本承诺;
(十三)以存放同业业务名义开办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并少计风险资产;
(十四)投资多款同业理财产品未尽职审查,涉及金额较大;
(十五)修改总行理财合同标准文本,导致理财资金实际投向与合同约定不符;
(十六)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函;
(十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十八)向客户收取服务费,但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明显质价不符;
(十九)收费超过服务价格目录,向客户转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