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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非同业集团客户成员包括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对该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限额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四十六条 对于2018年底同业客户风险暴露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置三年过渡期,相关商业银行应于2021年底前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实施达标规划,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逐步降低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分阶段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过渡期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达标规划实施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和附件6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一)附件1 关联客户识别方法;
(二)附件2 特定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三)附件3 交易账簿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四)附件4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五)附件5 合格质物及合格保证范围;
(六)附件6 过渡期分阶段达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