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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规范券商借第三方平台搞证券服务,正在小范围征求意见

2018-05-03 17:08:3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5月3日,澎湃新闻记者核实到,已有券商的经纪业务部门接到《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指导意见》。

不过,也有多家券商相关业务部门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还没有接到这份文件,相信监管层目前只是在少数券商中进行小范围意见征集。

“证券公司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内容进行自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存量业务需要进行整改、规范。现在还只是在征求意见的阶段,指导意见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要把自查结果报告当地证监局。”上述券商人士对澎湃新闻记者说。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十方面内容,另一位从事经纪业务的业内人士对澎湃新闻记者说,文件主要体现了监管层对于分业严格监管的重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券商与第三方平台的业务联系都会被“一刀切”。按照文件,券商通过第三方平台发布广告链接是允许的,也可以租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空间。

在此基础上,券商和第三方平台公司的责任边界需要厘清,简单来说,第三方公司只是提供一个通道、平台,而责任主体还是证券公司。第三方公司不能介入到证券服务的具体环节中,这些环节和内容都需要由券商来进行管控。

在合作之前,监管层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客观评价第三方业务开展的利弊,对风险进行评估。

对第三方公司的资质和声誉,文件也提出了要求,证券公司要审慎选择诚实守信、经营稳健、信誉良好的第三方公司。

如果说上述四条规定是前提,那么第五条开始就涉及到了真正合作时的具体要求。

文件指出,证券公司要加强第三方平台进行证券开户等业务行为的管理,规范展业行为。具体要求有不少,例如建立操作流程、防范数据泄露、签订协议、明确责任等,甚至对设置弹出窗口都作出了非常细化的明确规定。根据文件规定,网上信息系统要由券商进行控制,服务IP地址也要由券商进行管理,这主要是出于安全的考虑,防范第三方公司存在信息漏洞。

文件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要恪守禁止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不得为第三方提供便利、不得误导性宣传、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支付与业务指标挂钩的费用、不得诱导投资者开户、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数据,不得违规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融资融券、新三板、分级基金、期权交易等复杂交易的权限等。

文件的七至十条,主要是从审查的角度进行的规定。

对券商来说,首先要健全内部审查、外部风控等业务流程机制。此外,应开展自查行为,自查范围即所涉业务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的规范。对于存量业务,不符合规范的应积极整改,增量业务则应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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