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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楼市新规:不得要求全款或全款优先选房,优先满足刚需

2018-04-26 13:27:38      参与评论()人
4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对商品房销售行为进一步规范。《通知》首次明确表明,销售商品房时,应优先满足无住房记录的刚性购房者需求。不得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

通知如下: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及承销机构:

近期,我委接到多份“12345”热线转办及市民群众来电来信,反映我市部分热点区域住宅项目存在全款购房、全款优先选房、拒绝使用商业贷款或个人公积金贷款等歧视刚性需求购房者,以及住宅销售捆绑车位、地下室销售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房价管控,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市2016年9月以来已出台限购政策,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项目形象进度满足预售要求的,应当一次性申请预售。

二、住宅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销售方案。销售方案包括:房源信息、销售方式、付款方式、意向购房者组成(30%首付、60%首付、全款客户占比情况)。销售方案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三、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外销售。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并告知所有购房者。

四、销售商品房时,应优先满足无住房记录的刚性购房者需求。不得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不得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个人贷款购房,不得要求住宅销售捆绑车位及地下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反以上规定的,我委将依法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整改完成前,暂停项目合同网签及后续预售审批项目的办理。

(原题《济南楼市再发大招!“必须全款和全款优先”被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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