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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信部等8部门启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

2018-04-19 09:03:49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积极组织申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和原银监会派出机构,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组织本地各城市和企业申报,并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城市试点方案》(附件1)、《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表》(附件2)以及《申报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单位汇总表》(附件3)(含电子版)一式八份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 5月31日。

申报城市应拥有较好的产业基础,重点产业集群在全国具有较强的影响和带动能力,拥有比较完善的产业配套体系;具有较好的供应链发展软硬基础设施,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规模较大。自由贸易试验区可独立申报。

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供应链管理能力,较完善的供应链管理制度,较强的供应链人才力量,建有业内较大影响的供应链平台,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中央企业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推荐申报,也可直接向商务部申报。

(二)编制试点方案。

申报试点的城市应编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城市试点方案》。实施方案要依托本市优势和特色产业,聚焦一项或多项试点任务,科学谋划供应链推动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

申报试点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要围绕试点目标和任务,提出加强供应链协同和整合、完善产业供应链体系的目标和举措。

(三)确定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

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竞争性择优确定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

(四)试点实施并及时报送进展情况。

各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应每季度上报试点情况。试点取得的重大进展,或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应及时报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统一报商务部。试点企业是中央企业的,由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商务部。

(五)绩效评估和经验总结。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对于中期评估表现优秀的城市和企业,研究给予相关激励政策;根据终期评估结果,对试点效果显著、绩效评估为优的城市授予“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称号,对行业引领能力强、绩效评估为优的企业授予“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称号。同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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