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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美对我所谓“强制性技术转让”指责完全站不住脚

2018-04-09 09:36:26      参与评论()人

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外资企业进入中国需进行“强制性技术转让”

东艳说,美国对我所谓“强制性技术转让”的指责完全缺乏事实依据。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外资企业进入中国需要进行“强制性技术转让”。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逐步改革外资管理体制,尤其是近年来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些开放成果都将体现在新拟定的外国投资法中。新外国投资法旨在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营造更加稳定、透明、法治化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一直以来,中国对所有企业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在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规定方面,都秉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对所有企业的适用效力是同样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从未有任何一项条款内容,要求外国企业必须转让其技术给中国的合作伙伴。

东艳说,中国对外资进入某些行业时,提出要有一定的合资比例,这个要求是符合世贸组织相关规定的。“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规定中,绝大多数领域都是对外资完全开放的,只是在一些少数敏感领域,对外商投资有股比限制。这种设定,完全符合世贸组织相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近年来,中国推进全方位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对外商投资限制类的措施不断缩减,在不少行业已经或即将取消合资合作要求或外资股比限制。”

东艳认为,即便在企业合作时存在技术转让行为,这种技术转让也完全属于商业层面的契约行为,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不存在强迫性,更不存在技术窃取问题。

“技术转让的过程是遵循商品交易均衡机制原理的,即拥有特定技术的企业,由于技术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市场竞争结构等各方面原因,为了更好地利用东道国市场的各类要素、强化对东道国市场的控制,而可能采取技术转让的方式,实现技术的价值。从根本上讲,这是企业自主选择的过程,体现了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政府并没有进行干预。”东艳表示。

中国在创新方面取得的成绩,依靠的是对创新的高度重视和不断增加的研发投入,而不是美方所指责的“窃取知识产权”

美国301调查报告中用较大篇幅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依据的是大量采用美国政府行政部门(如司法部)或美国公司的单方面认定,还多处使用“据报道”“利益相关方认为”等来源模糊的说法,既缺少有说服力的实际证据,也表露了美方对中国近年来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成绩的无视。

关键词:301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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