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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欺诈发行,欣泰电气起诉证监会终审败诉

2018-04-09 09:25:14      参与评论()人

法官是法律的阐释者、维护者和捍卫者,面对欣泰电气故意造假、粉饰报表、欺诈发行的严重违法行为,我们建议合议庭能够秉持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的公义要求,依法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护一审法院的公正判决。

利用最后陈述的机会,我想向法庭、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向全市场和社会重申并强调,证监会坚决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执法原则和执法立场。

一是,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向人数众多的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根本前提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发行人任何滥用信息优势地位,恶意欺诈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投资者因为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受到欺诈误导而遭受的损失,必须由发行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可以这样讲,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制度的安排,其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正在于此。《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关于欺诈发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违反证券法发行制度围绕发行条件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规范,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惩戒和制裁,督促发行人严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对投资者的决策判断产生误导,进而阻却对市场和投资者形成不法侵害。

二是,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证券市场是法治与规则导向的市场,发行人希望通过证券发行筹集资金,做大做强,唯有坚守依法合规,舍此别无他途。发行人要把法律大写在心中,深刻认识违反法律就是对投资者的侵害,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不能有心存侥幸、博弈闯关心理。任何虚假披露、欺蒙诈骗的行为都将付出必要的代价。

三是,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从来都是证券市场监管机关的打击重点。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对欺诈发行行为,我们的态度不会变、标准不会松、手段不会软、力度不会减,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审判长、审判员,法官的裁判能够确立行为规范,引领社会理性,我们期待法庭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我们也相信,这一案件的公正判决,一定会向市场传导正面、积极的规范意义,最终会对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产生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我的陈述完了,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原题《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法院终审判决证监会胜诉》)

关键词:欣泰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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