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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五部门:规范口岸进境免税店租金比例和提成水平

2018-04-09 09:25:1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规定要求,合理规范口岸进境免税店租金比例和提成水平,避免片面追求“价高者得”。其中,财务指标在评标中占比不得超过50%(财务指标是指投标报价中的价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保底租金、销售提成等)。招标人应根据口岸同类场地现有的租金、销售提成水平来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并对外公布。

规定称,租金单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同一口岸出境免税店或国内厅含税零售商业租金平均单价的1.5倍;销售提成不得高于同一口岸出境免税店或国内厅含税零售商业平均提成比例的1.2倍。

此外,规定还要求相关口岸招标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能力,甄选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经营主体。经营品类,尤其是烟酒以外品类的丰富程度应是重要衡量指标。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促进口岸进境免税店健康发展,指导相关口岸制定科学规范的招标评判标准,从严甄别投标企业实际情况,选定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经营主体,实现政策初衷,现就《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口岸进境免税店的经营主体须丰富经营品类,制定合理价格,服务于引导境外消费回流,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加速升级旅游消费的政策目标。

二、招标投标活动应保证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公平竞争。招标人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三、合理规范口岸进境免税店租金比例和提成水平,避免片面追求“价高者得”。财务指标在评标中占比不得超过50%。财务指标是指投标报价中的价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保底租金、销售提成等。招标人应根据口岸同类场地现有的租金、销售提成水平来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并对外公布。租金单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同一口岸出境免税店或国内厅含税零售商业租金平均单价的1.5倍;销售提成不得高于同一口岸出境免税店或国内厅含税零售商业平均提成比例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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