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播放了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的作证视频,宣读了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出示了安邦保险历年投资余额表、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保险合同样本、宣传资料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小晖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采用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虛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
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没有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行为。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只是违反了监管规定,没有欺骗保险客户,安邦集团的资金状况应当以实际经情况为准。
公诉人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作了回应: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新安邦财险承接原安邦财险的业务,新安邦财险的业务数据隐匿到安邦集团,未向保监会申报;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以超募资金增资、在安邦官方网站公布虚假财务数据,均属于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