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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晖案庭审播报|吴小晖实际持股安邦集团达98.22%

2018-03-28 13:41:20      参与评论()人
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法庭调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

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进行举证。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分为主体情況、集资诈骗事实、职务侵占事实、综合证据四部分进行出示。第一,公诉人出示主体情况相关的证据。

公诉人出示了安邦财险及安邦集团的公司工商登记设立和变更资料、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吴小晖任职情况等书证,证明安邦财险于2004年成立。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是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11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2013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

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其不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曾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董事长保留了否決权。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原安邦财险、新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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