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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被罚没270万,欣泰电气IPO律所起诉证监会

2018-03-19 09:40:22      参与评论()人

目前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二审判决还未出炉,曾担任欣泰电气中介机构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又因不服证监会270万的罚没款,将证监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这是全国首例涉及律师事务所在申请IPO过程中勤勉义务认定标准的案件。有专家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同样如此,对于如何定义“勤勉尽责”,此次诉讼是一堂生动的依法治市公开课。

欣泰电气案的连锁反应

从2011年到2014年,持续4年、6期财报,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欣泰电气最终以创业板第一家终止上市公司,国内证券市场第一家欺诈发行退市的上市公司这样的身份,为历史所铭记。

去年,12月19日,欣泰电气的代理人与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北京市高级人民高院的法庭现身,前者因不服证监会对其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行政处罚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而上诉,首次出庭应诉的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黄炜则重申,“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对此类行为和主体绝不姑息”。

北京高院当日并未对该案当庭宣判,但围绕欣泰电气退市引发的连锁反应已经出现。

欣泰电气IPO欺诈发行案中,除了上市公司主体外,证监会同时认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在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对东易所责令改正,没收收入所得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东易所不服该处罚决定,将证监会起诉至法院。

上周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法院围绕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作为“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以及原告是否尽到勤勉义务三个焦点问题进行审查。根据法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东易所主张,第一,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是证券服务机构,不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有关对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处罚的罚则对原告进行处罚。其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均违反相关上位法律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附加律师事务所查验义务的情形,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东易所同时对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申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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