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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自主定价权再扩大:七省市调整,四川最低可下浮35%

2018-03-15 09:27:37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澎湃新闻记者获悉,保监会在3月9日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保监会在四川、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和新疆七地调整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其中,四川省财险公司拟定的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可在[0.65-1.15]浮动,即放开至“双65”,浮动区间较2017年第二次费改时深圳执行的“双70”进一步扩大,深圳为当时浮动区间最大的地区。

具体来看,此次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权的调整,除四川省执行“双65”外,在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均调整范围为[0.70-1.15]。在新疆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均调整范围为[0.75- 1.15]

这一轮商业车险改革始于2015年。当年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

改革后,商业车险的保费计算公式为,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动态发布,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车型、车辆使用年限等,附加费用率主要是经营管理费用,由保险公司自行测算;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前两个系数目前是统一制定的,保险公司自主定价主要体现在后两个系数,扩大这两个系数的浮动区间正是此后的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内容。

2015年首批试点地区为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重庆等,改革内容包括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附加费用率、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其中,附加费用率不超过35%,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的浮动范围为[0.85-1.15]。2016年6月,此项改革推广至全国。

2017年6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保险公司拟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的浮动空间。

具体来看,在深圳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均调整范围为[0.70-1.25],所谓“双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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