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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行业4年专利之战回到原点:500强企业疑侵权小公司

2018-02-26 09:20:06      参与评论()人

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榆林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榆林局)专利行政纠纷案作出判决: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榆林局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责令榆林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至此,这桩由专利侵权引发的历时4年、前后7次开庭、经最高院再审而“翻盘”的案件告一段落。

技术突破 专利诉讼豫陕战火初起

2010年,位于河南省南阳市的西峡公司自主研发了百万吨级低阶煤低温热解装备,解决了低阶煤分解过程中的辐射加热、工艺控制等关键技术问题,破解了困扰煤炭行业多年的世界性难题,在业界引起轰动。公司陆续布局了200余项专利,包括国内外发明专利90余项。

但2013年底,他们发现天元公司正在使用的“煤炭分质转化利用设备”,涉嫌侵犯其拥有的“内煤外热式煤物质分解设备”专利。在其他技术特征完全对应的情况下,天元公司的“夹套”和“回转窑体”两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密封窑体”和“煤物质推进分解管道”相同或等同。便向榆林局提出行政调处请求,要求天元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2015年7月2日和7月29日,榆林局先后进行了两次公开口头审理。当年9月1日,榆林局下发处理决定书:天元公司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西峡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杂新颖 一审案件成全国典型案例

2015年9月1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西峡公司诉称榆林局合议组人员苟某为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不能跨辖区参与;同时坚称天元公司的两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密封窑体”和“煤物质推进分解管道”相同或等同。

榆林局辩称,因人员力量欠缺,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借调”宝鸡市知识产权局苟某与榆林局工作人员组成合议组,且在全省范围内调配专利行政人员执法,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并认为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设备中的两组技术特征,所解决的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都完全不同,西安中院维持了榆林局的行政调处决定。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跨省取证,权利要求范围不易确认;专业性极强——判定被控产品是否侵权;涉及问题新颖——涉案产品体积大,不能拿到现场,涉及技术秘密,不便现场勘验,只能用产品示意图作为判定依据;社会关注度高——每次开庭陕西省知识产权系统执法部门几乎全部参与旁听,一审案件作为新类型的专利权行政案件,被《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列入“2015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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