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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公布,2月1日起施行(2)

2018-02-09 13:43:54      参与评论()人

本市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本市按照程序,将企业垫付的本市财政补助资金再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在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原则下,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辖区外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交通便利

本市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通行便利。

二手车转让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自专用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变更。

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的,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二手车受让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有关要求,并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二)二手车受让人为个人的,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

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确认凭证。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后,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

额度核发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可以凭购车发票、确认凭证、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交通委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受让二手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可以凭确认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交通委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专用牌照额度。

机动车登记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或受让二手新能源汽车,在取得购车发票或机动车转移凭证后,凭市交通委核发的专用牌照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机动车相关登记。

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创新商业模式的探索;鼓励各类资源以多种方式,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领域的投入力度,加快车联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与服务,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创造更多便利条件。本市支持崇明生态岛、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地区、嘉定国际电动汽车示范区等新能源汽车集中推广区域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专项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关键词: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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