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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公布,2月1日起施行

2018-02-09 13:43:54      参与评论()人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节选)

消费者

本实施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申请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条第二款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

1.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2.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财政补助

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再给予本市财政补助。本市财政补助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3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有关示范应用规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1∶1的比例给予本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技术标准、运行要求等另行制定。

关键词: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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