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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撤销2项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项目许可,追回材料数据(2)

2018-02-09 09:38:05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值得一提的是,据李卫东当时就介绍,“不涉及到任何样本的出口。”重度抑郁症项目所涉及的遗传资源样本的储存、测序和数据分析工作都在中国进行。另外,参与项目的英国著名精神病学家及人类遗传学家、UCLA精神病学与生物行为科学系乔纳森•弗林特教授(Jonathan Flint)则作为交大的“千人教授”来中国工作,从科研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科技部两项行政审批之一

科技部网站显示,目前人类遗传资源相关事务进行的依据仍是1998年由科技部和原卫生部起草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要求,凡涉及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须由中方合作单位办理报批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提供。不过,对于这项已实行近20年的《暂行办法》,业内普遍认为适用性已较差。例如,国际合作目前已不依赖于实物,而是直接的数据传输等。

2015年3月,国务院审改办把依据《暂行办法》设定的原“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变更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随后的2015年7月,科技部编制公布了配套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201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更名后的行政许可审批。更名后的审批事项较《暂行办法》增加了对采集和保藏的审批。

值得一提的是,该项审批也是科技部目前保留的的两项行政审批之一。另一项是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批。

另外,酝酿多年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也在推动过程中。2016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科技部起草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送审稿强调,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种族安全的重要措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国际合作、出境等活动,不得买卖人类遗传资源。根据送审稿,未经许可在我国境内开展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等相关活动的单位,或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罚款。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外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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