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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外挂暴利生意:有外挂制作者月入可高达百万元(5)

2018-02-06 09:35:33      参与评论()人

资料显示,2011年全国首例网游“外挂”入罪案中,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被告人董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30万元,被告人陈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0万元。两人通过外挂半年获得的利润达150万。

长期关注外挂问题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告诉记者,在实际情况中,目前针对非法制作和贩卖外挂,最常见的情况是适用于《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由于外挂种类多,表现形式、实现方式比较多,给法律界定带来了一定难度,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被广泛讨论的外挂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是否能被视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都只能依照每一个不同的案例进行界定。

针对外挂,最重要的规定就是2003年12月,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其中明确将“外挂”行为列为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时至今日,相对于网络游戏的飞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

一方面是游戏厂商的“零容忍”和游戏玩家的不满,一方面是法律保障的相对滞后,外挂生意依旧徘徊在灰色地带,伺机在每一个爆款游戏中“吸血”发财。在这场博弈中,玩家和厂商都清楚,只要游戏还热门,外挂就不会彻底被消灭。对于处于反外挂一线、被视作“头部厂商”的网易表示:“打击外挂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场拉锯战,就好像世界上永远都有警察和贼一样。破解技术和反破解技术一直在赛跑,我们的监测技术也不断在提高。”

(原文题为《网络游戏外挂 灰色地带的暴利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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