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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转售正式商用征求意见:如发生重大信息诈骗将被封杀

2018-01-24 14:27:27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促进移动通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3年5月起开展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目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已具备正式商用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二、自2018年 月 日起,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治理、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各方面的合作机制、配合流程、责任划分等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自2018年 月 日起,按照本通告规定签订商业合同、申请办理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

(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

(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或涉通讯信息诈骗举报通报问题严重的;

(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六)试点企业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经营的。

六、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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