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7〕2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各流域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经报国务院同意,对政府出资的地方水利项目,在2015年精简项目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再下放部分项目审批权限,同时加强规划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经商水利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范围
(一)列入国务院或我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二)投资限额以上,即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5亿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中符合经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改为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本次下放后,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以及其他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地方审批。
二、同步加强监管与服务
(一)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同时,我委将会同水利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建设方案、年度工作指导意见等的编制工作,加快健全完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约束力,为项目审查审批提供依据,促进项目科学有序建设。
(二)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充分发挥有关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优势和作用,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创新监管手段和方法,通过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随机抽查、现场核查、事后惩戒、责任追究等方式,强化项目审批和实施事中事后协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