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国内经济新闻 > 正文

保千里及有关责任人遭上证所纪律处分,股价已连续3个跌停板

2018-01-04 09:33:46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据上证所披露,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保千里、收购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上证所于2017年12月8日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形成了纪律处分决定。

这宗案件最早还要追溯到2013年。当时,保千里的前身,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达股份)进行破产重整。2014年11月,中达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决议。2015年2月,证监会核准中达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庄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2015年3月,中达股份正式完成资产重组。

重组方案为:中达股份将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拥有的全部资产、负债与业务,以评估值6.16亿元作价出售给原控股股东申达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中达股份以每股2.12元向庄敏、深圳市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日昇创沅)、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发行股份13.60亿股,以购买其共同持有的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保千里电子)100%股权,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银信评估)对保千里电子估值为28.83亿元。2015年4月27日,中达股份更名为保千里。

经查,保千里电子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向银信评估提供了两类虚假的意向性协议。一是提供了4份虚假协议,该4份协议由保千里电子自行制作,均系虚假。二是提供了含有虚假附件的5份协议,该5份协议签订时均为意向性协议,并未对合作开发车型、功能、预测供货数量及时间等内容作出具体约定。

当时持有中达股份37.30%股权的庄敏,是此次重组的收购人,与陈海昌、庄明和蒋俊杰为一致行动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协议,致使评估值虚增较大,导致中达股份多支出了股份对价,损害了被收购公司中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而含有这些虚假协议信息的交易报告,经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进行了披露,这份不真实的公司有关重组报告书(草案)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也违反了相关法规。

因此,上证所宣布,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兼时任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时任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童爱平、董事王务云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培琴、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林硕奇、独立董事茅建华、费滨海、沙智慧予以通报批评。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