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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官员:应调减直至取消银行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豁免项

2018-01-03 09:12:52      参与评论()人

在近日召开的第十五届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理事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郭松指出,必须深入思考和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跨境融资领域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以充分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统筹平衡好防范外债风险和促进实体经济体发展的关系。他建议,应考虑合理设定银行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豁免项,合理设定银行分类跨境融资杠杆率,不宜“一刀切”。

郭松介绍,2017年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经常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重现“双顺差”;截至2017年11月末,外汇储备规模已连续十个月出现回升;全口径外债规模也保持稳步增长。但从外部环境来看,当前的跨境资金流动形势仍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素。鉴此,必须深入思考和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跨境融资领域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以充分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统筹平衡好防范外债风险和促进实体经济体发展的关系。

近期,改进和完善银行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监管是重中之重。

一是考虑合理设定银行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豁免项。2017年1月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9号文)对银行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业务种类进行了大幅度豁免,实际纳入规模管理的主要是内保外贷。

郭松透露,如果仅根据内保外贷余额进行初步测算,当前境内银行跨境融资名义杠杆率尚不足0.1,远低于9号文所规定的银行跨境融资杠杆率0.8的上限;但如果考虑银行实际开展的各类对外债务,计算得出的跨境融资实际杠杆率则已接近0.8,部分银行甚至已经高于0.8。这表明,过多的豁免项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宏观审慎政策对银行跨境融资行为的约束力。鉴此,应当逐步调减直至取消银行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豁免项,转而通过调整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或跨境融资杠杆率等相关系数来实现对外债资金流动的宏观审慎调控,以有效应对银行外债资金的大规模跨境流动。

二是合理设定银行分类跨境融资杠杆率。根据9号文的规定,银行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均被设定为0.8。这虽然体现了跨境融资规模应受其偿付能力约束的审慎理念,但并未考虑不同类型银行在经营模式、跨境融资能力和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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