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持续加强信托产品登记平台建设,强化信托产品信息披露,促使合同条款阳光化、交易结构清晰化,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增强市场约束。
九、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业务增长较快、风险较高的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十、各银监局应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银信类业务的日常监管,对银信类业务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要及时核查并严肃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罚,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落实到位,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告银监会。
2017年11月22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