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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支持龙头企业设网贷机构,网上借贷信息或纳入征信系统(7)

2017-12-20 09:09:5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网络借贷相关监管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日常监管过程中出具的审计报告、合规性审查报告、测评认证报告等文件应保证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发现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十八条 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配合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对于不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或依据监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 宁波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暂行办法》,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宁波市实施办法,并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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