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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支持龙头企业设网贷机构,网上借贷信息或纳入征信系统(11)

2017-12-20 09:09:5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一)机构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业务规模、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待偿余额,待偿余额前十大借款人名单及金额(最新一期),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

(二)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机构的业务经营数据、客户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专项审计截止时间应在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内;

(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除包括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二)项的内容外,还需对机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存量不合规业务是否整改完成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五)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对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其他时限要求与新设机构相同。

第四章 备案登记后管理

第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持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办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反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收到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金融办。

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反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收到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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