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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支持龙头企业设网贷机构,网上借贷信息或纳入征信系统(2)

2017-12-20 09:09:5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王旭航表示,两个文件其实并不矛盾,浙江的条款给新平台留下了希望——虽然在此次专项整治期间无法备案登记,但只要达到各项监管要求,在整治期结束后依然有望获得备案,“这意味着网贷行业依然是开放的行业,并不会成为变相的牌照制或出现先行者垄断的情况,有利于未来的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

同此前深圳、上海金融办提出“属地化存管”一样,浙江的《实施细则》显示,P2P网贷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但也预留了一定的缓冲期,“对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于备案登记后1年内完成存管银行更换。”

此外,《实施细则》强调,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也就是说,一个平台已经在当地备案登记,并不能为其增信。

下文为《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与《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宁波市除外)内注册并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本省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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