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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峻乐操纵新华锦股价:亏损1.78亿元后还被罚100万元(3)

2017-12-06 09:13:3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四)尾市交易

2015年8月3日14时45分48秒至14时59分16秒,账户组申买10笔共3,263,200股,全部成交,其中6笔申买1,413,200股的价格均为20.50元,均明显高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18.23元至18.83元;14时42分42秒至14时59分10秒,账户组申卖18笔共1,313,164股,撤单258,000股,成交794,840股,其中15笔申卖1,137,964股的价格为18.50元至19.53元,均高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18.23元至18.50元;股价由跌停价18.23元拉升至最高的19.00元,涨幅4.22%。次日,账户组卖出股票5,228,164股,卖出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为12.92%,排名第一。

综上,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吴峻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虚假申报和尾市交易的方式,影响“新华锦”价格;账户组期末余股为零,累计亏损177,799,282.82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证券公司及信托公司提供的资料、交易数据、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峻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吴峻乐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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