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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规:房企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违者或被暂停网签

2017-11-22 09:12:27      参与评论()人

措施有,新楼盘应该在10日内到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待公积金中心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积金贷款按揭楼盘准入信息提供给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后,方可开通该楼盘项目网上签约系统。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以提高房屋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或与商业贷款购房存在价格差异等任何形式增加购房限制条件或附加其他条件。

对经查实存在阻止或变相阻止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不良行为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的,暂停其项目的网上签约。

通知全文如下: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期,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增加了购房人购房成本,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的合法权益,干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自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办理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资格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楼盘准入后,应在10日内到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待公积金中心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积金贷款按揭楼盘准入信息提供给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后,方可开通该楼盘项目网上签约系统。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应当配合提供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项目资料及企业资料。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以提高房屋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或与商业贷款购房存在价格差异等任何形式增加购房限制条件或附加其他条件。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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