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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决定终止一汽夏利股份转让: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

2017-11-21 09:19:29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一汽股份是一汽夏利母公司。

此前的11月7日,一汽夏利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2017-临052),国务院国资委同意一汽股份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一汽夏利39453.7587万股股份,占一汽夏利总股本的24.73%。

一汽夏利于11月20日收到一汽股份《关于一汽夏利重大事项情况的通知》,截至目前,《公开征集公告》中的公开征集期已届满,一汽股份未征集到符合《公开征集公告》中各项资格条件的受让方,因此,一汽股份决定终止本次公开征集。

为此,一汽夏利将于2017年11月22日召开投资者网上说明会,并于说明会后复牌。

此前一汽夏利披露,此次公开征集期为11月7日至11月20日,共10个工作日,意向受让方需要具备以下7条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清晰的经营发展战略及相关商业资源配套能力,能为一汽夏利实施转型升级、活化体制机制提出可行的经营发展计划,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一汽夏利注入优质资产,提升一汽夏利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意向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应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格投资人,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意向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备良好的现金支付能力,具有合法资金来源。

(2)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3.意向受让方应确保以经批准的价格,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一汽股份全部拟转让的一汽夏利股份。最终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股份转让价款的30%作为缔约保证金(含递交申请材料阶段已支付的投标意向保证金);在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且在股份过户前,最终受让方应支付全部剩余股份转让款。

4.意向受让方已就本次受让股份履行了全部必要的决策及批准程序。如果触及要约条件,意向受让方需严格按照现行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执行,自行决定发起或提请豁免要约。一汽股份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义务。

关键词:终止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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