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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拟阻击银行门口的资本大鳄:持股5%以上需事先核准(3)

2017-11-17 09:23:41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银行业分析师许文兵对澎湃新闻表示,持股五年的规定应该是从银行战略发展的角度出发的,按照规定主要股东持股在5%以上,按照银行的体量,都是相当大的财务投资,监管从银行稳健经营的角度,做出了持有期限的规定。

严控关联授信

在银监会今年4月的“补短板”文件中,还曾提到要严格关联交易管理,强化对股东授信的风险审查,防止套取银行资金。

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在关联授信方面,征求意见稿一是明确授信限额。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主要股东和相关单位、人员的授信业务额度进行限制,要求对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股东及其相关单位、人员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二是明确授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在其他关联交易方面:一是细化其他关联交易类型。明确其他关联交易,包括自用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提供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二是明确关联交易原则。明确开展上述交易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

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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