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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拟阻击银行门口的资本大鳄:持股5%以上需事先核准(2)

2017-11-17 09:23:41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今年4月12日,银监会曾经发布《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提到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就曾提到了要加强股东准入监管、行为监管,并加强股权管理。

“加强关联关系审查,防止通过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关联方与一致行动人联合持股等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查的行为;加强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入股资金为投资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上述通知显示。

上述通知还把股东行为关进制度笼子:从严监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确保其依法合规行使控制权,严禁不正当干预经营决策,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严重违规的股东,要依法责令其转让股权或限制其股东权利。

主要股东持股5年不得转让

征求意见稿确立“三位一体”的商业银行股权穿透监管框架:

股东方面,要求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

商业银行方面,要求其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应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未履行穿透审查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方面,要求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监管部门有权通过延伸调查权等手段对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进行认定;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至于本次文件针对的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境内市场还是境外市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控股银行机构的数量限制和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将通过一二级市场、境内外市场超过规定比例获取商业银行股份行为统一纳入核准范围。

也就是说,不仅仅是一级市场持有,二级市场增持也需要遵守文件规定;规定涵盖的不仅仅是沪深股市,港股也在监管范围内。

本次征求意见稿还显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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