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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包括温州绍兴嘉善义乌四城

2017-11-16 09:09:02      参与评论()人

《通知》要求在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全省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结合实际,在制订实施支持政策、扩大供应、发展专业化机构、搭建监管服务平台等方面先行先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以点带面,梯次推进,向全省进行推广。

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到2022年,基本形成政府、国有企业、社会化机构、个人多主体的租赁住房供给体系;探索形成供需基本平稳、区域分布合理、档次价格多样、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租赁住房房源体系;探索形成技术先进、开放融合、依法监督、服务到位的监管服务平台;探索形成公平合理、程序规范、支持有力的法律政策体系;多部门、多层面支持住房租赁需求,租者更安全、更舒适的居住需求更快实现。

《通知》还对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一一做了十分详尽的规定——

(一)摸清市场供需底数。开展房屋租赁需求、供给两方面的摸底调查。掌握租房群体的数量、年龄结构、职业收入等多方面信息,掌握各类可供出租房屋的规模、结构、区域分布等各个方面情况。加快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二)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各试点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租赁市场需求、房价水平、人口流入量、经济发展等因素,研究确定2018-2022年新增租赁住房总量占新增商品住房总量的最低比例要求,城市不得低于20%,县城不得低于10%。

试点市、县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租赁住房用地,通过新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开发商自持住房纳入租赁住房管理等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对配建租赁住房、自持租赁住房等加强监管,制定有关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细则。支持各地探索将已征收为国有的村集体留用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

(三)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试点市、县政府按照每个县(市、区)至少1家国有企业的标准,确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或者将已持有的存量房源用于租赁。各试点市、县要确定一定数量的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制定支持政策,进行重点培育引导。

关键词:住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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