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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细则印发:不得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

2017-10-27 09:25:26      参与评论()人

《细则》按照“强化程序约束、加强实体指导、严格监督问责”的总体思路,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意见》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并绘制了审查基本流程图和审查表,体现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步骤。

发改委称,《细则》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强化程序约束,主要从明确内部审查机制、要求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细化征求意见规则和程序、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四个方面着力解决不审查、不认真审查问题。二是加强实体指导,《细则》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形成了50余条二级标准。除了明确标准内涵、进一步列举表现形式、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相衔接,还明确了咨询和争议协调解决机制。

如在明确标准内涵方面,明确了“不合理和歧视性准入退出条件”的内涵,即“不合理”指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退出条件;“歧视性”指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准入退出条件。

《细则》的第三个特点是严格监督问责。发改委表示,现阶段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采取“自我审查”模式。这是当前最为现实可行的方案,有利于制度的尽快出台和顺利实施。但是,仅仅依靠自我审查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使公平竞争审查真正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保障审查工作的客观性、有效性。因此,《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监督举报和责任追究问题,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和发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监督作用。

发改委称,此前发布的《意见》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制度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制度全面实施。如一些政府部门对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仍不到位,影响了工作进展;实际运行中存在不认真审查和审查能力不足等问题。《细则》的出台有利于有效地解决浙西问题,并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形成了有效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下一步,发改委将进一步强化反垄断执法。依法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及时公开案件情况,倒逼政策制定机关认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使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合力,共同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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