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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将开展价格重点检查,覆盖供水、供气、供暖和电信领域(2)

2017-10-23 17:16:59      参与评论()人

3.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扩大范围收取供暖费的行为;

4.对报停供热房屋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或不执行优惠政策的行为;

5.强制提前收取供暖费的行为或强制收取供暖增容费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电信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未明码标价,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企业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2)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3)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4)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5)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3.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组织和重点

此次重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地检查重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安排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6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其中第24条“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及银行等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管,引入社会评价,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督促解决”,要求重点围绕几个公用事业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抓紧研究出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提升公用事业单位服务质量效率的工作方案。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重点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促进公用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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