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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将开展价格重点检查,覆盖供水、供气、供暖和电信领域

2017-10-23 17:16:59      参与评论()人

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7〕1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落实好《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的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此次重点检查范围为各城市供水、供气、供暖企业,电信企业。检查时限为2016年1月1日以来有关领域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检查时间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至2018年6月30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城市供水企业供水价格及收费行为;二是城市供气企业供气价格及收费行为;三是供暖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四是电信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检查的重点是:

(一)供水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2.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5.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供气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2.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

3.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4.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5.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供暖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的行为;

2.推迟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而收取全额供暖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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