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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租赁新政落地

2017-09-15 17:44:02    经济参考网  参与评论()人

    未来上海市将在就业聚集地区,如城市中心或副中心服务业聚集区、高校科技研发聚集区、各产业板块高端制造业聚集区、郊区各新城中心,规划布局租赁住房,进一步实现职住平衡;将在轨道交通上盖、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交通便利地区,规划布局租赁住房。

    15日,上海市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指出上海到2020年,基本形成多主体参与、多品种供应、规范化管理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实施意见》指出,上海将始终坚持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

    一,充分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海市常住居民租房居住的,可以通过办理居住证、申请居住积分制度、办理人户分离登记,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上海市将通过依法保护承租人稳定居住权、落实税收优惠、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完善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政策、提升租赁住房生活配套功能等多种措施,着力构建超大城市租赁宜居生活。

    二,加快建立住房租赁平台。上海将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线下建立市、区两级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实现住房租赁服务监管线上线下相同步。同时,强化住房租赁市场分析研判,加强住房租金监测。

    三,加大租赁住房供应。通过新增用地建设、商办房屋按规定改建、引导产业园区建设、稳妥有序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等多种途径,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为实现租有所居的目标提供实物保障。

    四,大力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代理经租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企业在住房租赁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并注重发挥国资国企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稳定器、压舱石作用。

    五是加强住房租赁监管。通过建立健全企业主体备案、诚信建设、分类管理等一系列制度,持续开展违法违规租赁行为整治,建立住房租赁管理长效机制,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秩序。

    上海市住建委相关人士表示,随着《实施意见》各项措施的落实推进,上海市将逐步扭转长期以来房地产市场“重购轻租”的结构性问题,让住房更好地回归居住属性,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人群住有所居的需求,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非理性过热情绪,推动房价与租金趋稳,不断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上述人士表示,依托线上线下平台,归集管理部门、市场主体、租赁住房项目等各类信息,实现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存量改建、房源供应、网签备案等基础数据的全覆盖,强化住房租赁市场分析研判和租金监测,进一步提高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上海新政的发布,意味着一线城市住房租赁新政已全部落地。而在租赁市场的大力推进下,据不完全统计,未来5年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将提供超过200万套租赁住房。

    具体来看,北京方面,今后五年北京将按照建设150万套住房的要求,推进其中2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和50万套租赁住房的落地。上海市近日发布的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十三五”期间,上海市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占比约为31%,推出租赁住房共计70万套。深圳方面,不仅要求企业建设过程中进行配建不低于20%的自持租赁住房,并将收储100万套城中村房统一租赁。广州方面,未来5年广州将推出825万平方米租赁住房用地,预计可供应租赁住房15万套。

    7月17日,广州率先发布《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首次提出“租购同权”。指出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鼓励发展现代住房租赁产业,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其中,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才绿卡持有人子女等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符合市及所在区积分入学安排学位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等三类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等。

    8月17日,北京发布租赁新政指出,北京户籍承租公租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非京籍方面,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同时,将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与网络交易平台,租赁监管平台通过链接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后台数据支持,由网络交易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

    8月28日,深圳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及《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指出,自2017年8月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除按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或人才住房外,还应按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20%的比例建设自持租赁住房。

    除福田、罗湖、盐田区外,其他行政区、新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应于2018年6月底前至少供应一宗地块,用于全部建设自持租赁住房或商务公寓。

    今年年底前,深圳将依托现有或新成立市属国有企业,筹建3-5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在“十三五”期间,除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外,还将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资产划转等方式收储不低于10万套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