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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税深化纳税信用应用和“黑名单”制度

2017-09-15 14:03:03    中宏网  参与评论()人

中宏网9月15日讯(记者 韩鹏飞) 近年来,浙江地税深化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和“黑名单”制度,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惩戒并重,构建税收信用体系。

2014年7月,税务总局颁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初步建立起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同年12月,税务总局与20个部门签署《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起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机制,对联合惩戒措施范围予以明确,包括阻止欠税人出境、被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被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被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等等。可以说,一旦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失信企业将处处受限。

去年,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将A级纳税人可享受的激励措施从税务服务拓展至投资、金融、贸易、环保等多个领域,显著提升了A级纳税信用的“含金量”和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按照《合作备忘录》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方面,享受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融资便利化方面,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计入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社会荣誉方面,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2016年,浙江省共有A级纳税人87570户,在参评户中占比达17%,A级纳税人占比远高于全国7%水平。

浙江地税努力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让守信者上“红榜”,实施联合激励,维护纳税守信的利益;让严重失信者上“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税收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进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推动浙江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