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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支付不受监管危害大 非银行支付不能“无照驾驶”

2017-09-13 16:30:01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非银行支付不能“无照驾驶”

  近年来,我国非银行支付市场发展迅速。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实施准入管理。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危害较大,应加强管理,强化自律,杜绝“无照驾驶”等现象。

  应该说,这些年来支付机构对推动支付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支付服务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业务快速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违规经营、挪用客户备付金等风险事件时有发生,部分机构未经许可违规从事支付业务,扰乱了金融秩序,客户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这其中,未经许可从事支付业务又有三种情况:一是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二是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三是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无证机构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其直接开展商户资金结算和预付卡发行,自行控制和支配相关资金,可能产生截留、挪用商户资金的风险。现实中已发生多例无证机构挪用商户结算资金或持卡人预付资金等风险事件。无证机构在商户和客户拓展、技术设施、终端机具、客户信息管理等方面也缺乏保障措施,极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等风险。此外,无证机构为了抢占业务往往“无底线”竞争,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

  2016年以来,央行会同13个部委制定并印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专门组织开展风险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同时,央行对已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也加强了管理。除通过分类评级加大机构市场退出压力外,还通过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通过推动机构合并、调减业务范围、注销许可证等方式,增加市场退出渠道。目前,全国支付业务许可证已由271张下降为247张。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无证从事支付业务的打击力度。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强调,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