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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网信办群组新规:群主当担责,平台更重要

2017-09-12 19:36:02      参与评论()人

1、《规定》适应互联网移动化、社交化的特点,覆盖全面。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群组以及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的概念。

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

根据这个定义,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都属于互联网群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2、互联网群组具有强媒体属性,需要纳入社会管理。

互联网群组具有组建便捷、扩展迅速、私密性强、功能强大的特点,已经成为当代社会日常生活的重要应用,并随着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产品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其用户规模。

互联网群组的媒体属性越来越强,通过各种群组发布信息,成为信息扩散的重要渠道之一,信息传播手段丰富,文字、图片、H5、录音、视频、实时语音等,都可以通过群组来传播。

互联网群组在便捷信息交流的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问题或隐患,如信息泛滥,影响生活秩序;传播非法信息,有时被利用来从事非法活动,如利用群组进行诈骗、传销,甚至贩毒、卖淫嫖娼、传播淫秽色情等非法活动。

3、对平台责任的强调是本《规定》的亮点。

对于群组属性的认识,长期存在争议,因而平台应该对群组的信息安全承担责任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强调。

本《规定》将管理的重心放到了平台上,以平台为管理抓手,落实主体责任。《规定》强化了平台的主体责任,不仅规定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的原则,也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平台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用户实名认证、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责任。

很多人在转发《规定》的消息时,往往强调群主的责任,在转发时以“网信办新规明确网络‘群主’责任:谁建群谁负责”为标题。事实上,群主的责任早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过多起微信群主因群成员利用其所建的群传播淫秽视频,最终一同被判刑的案例。因此,对平台责任的强调才是本《规定》的亮点。不过本《规定》的出台,再次提醒各群主,如果没有精力或能力承担群组的管理责任,不如“卸任”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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