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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独”色变 数字音乐市场争议再起

2017-09-07 16:12:05    法治周末  参与评论()人

全球音乐市场,正处在一个蓬勃发展的时代。

4月25日,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的《2017全球音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全球录制音乐市场规模在2016年增长了5.9%,是自1997年国际唱片业协会开始跟踪市场以来的最高涨幅。

在这份骄人成绩单的背后,数字音乐作出了巨大贡献。据报告统计,2016年数字音乐收入首次占到全球录制音乐产业年收入的50%;而以流媒体音乐平台为代表的数字音乐服务,以60.4%的增幅,抵消了数字下载收入20.5%的降幅,俨然成为数字音乐市场的中流砥柱。

伴随着全球音乐市场的大繁荣,我国数字音乐产业也迎来了发展良机。2016年,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行业规模突破150亿元;而以网易云音乐、QQ音乐、酷狗音乐、虾米音乐等App为代表的数字音乐平台,过去几年业绩增长迅猛、用户数量不断攀升,越来越受到广大音乐爱好者的喜爱。

这一切,与音乐权利人、唱片公司、数字音乐平台等各方积极推动数字音乐正版化的努力密不可分。然而,正版化这条数字音乐行业规范发展的必经之路,也并非全是坦途——作为音乐版权授权模式之一的独家版权模式,因其具有排他性的效果,在数字音乐市场不断蓬勃发展的今天,引发了不少讨论。

“独家版权模式导致国内音乐版权市场垄断”“独家版权模式不利中国数字音乐市场发展”“美国音乐市场无独家授权模式”等观点,成为近期一些媒体热议的主要内容。这些论调是否站得住脚?一些知识产权学者和行业专家给出了他们的看法。

是意思自治还是垄断

今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其中第123条将“知识产权”列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并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斯坦福大学互联网与社会中心研究员刘家瑞谈道,专有权利,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行使这项权利;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法律不能任性地限制权利人行使其专有权,强迫权利人枉顾市场竞争和契约自由而必须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

“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在不与知识产权法上的法定限制相冲突的情况下,任意地行使其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各种行使其专有权的方式,包括独占许可和非独占许可。”刘家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