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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晓明:资产管理市场治理亟待补短板与转型

2017-09-05 09:01:02    经济参考网  参与评论()人

    申万宏源证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兼职副会长储晓明在近日举行的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17北京年会上表示,解决资产管理市场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加强治理和转型两方面入手。

    储晓明表示,中国资产管理市场,从2007年商业银行开办理财业务开始,经过十年发展,已经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财富管理市场。目前主要存在法律关系不清晰、监管不尽如人意、金融乱象不时发生等问题。“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底我国资产管理总规模为110万亿,扣除重复记账,大概有六七十万亿。这个市场一旦出现大的风险,比银行的不良贷款冲击还要大,因为它直接关乎老百姓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储晓明认为,金融工作会议把资产管理市场作为重要领域来关注是应该的,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增强治理能力和加快转型两方面入手。

    第一,治理市场要综合治理和系统推进。今天的问题不是一天发生的,是过去十年累积的结果。“我们在资产管理市场有很多短板,比如法律短板、监管短板、自律管理的短板和基础设施的短板,市场的治理必须要着力补短板。”

    一是要补法律短板。第一,要厘清法律关系。信托法是在信托业第六次整顿的背景下起草的,有其特殊背景,所以在2011年人民银行有一个文件,明确从事信托业务必须经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批准。在这个规定下,证券行业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关系就不敢依据信托法了,而是采用委托代理关系,但实际上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就是信托法律关系。所以,今后还是要回归本源,资产管理的上位法应该是信托法,最近业内对这个的呼声较高。信托法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它最大的作用是保护弱者。回过头来看,今天的资产管理市场,弱者是委托人,机构是强者,市场上很多合同的条款是不合理的,不利于保护委托人和投资人的利益。第二,应学习日本在信托法上的建设。日本于1922年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这个值得我们借鉴。信托法主要规范信托法律关系,侧重于基本关系和基本原则,还应该有信托业法,包括规范信托公司、银行、证券、保险等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对经营资格和行为应有约束,凡是从事这类业务的都应该遵循信托业法。信托法不应该经常修改调整,但信托业法可以根据阶段性不同情况适时进行修改,所以应该制定两部法律。第三,信托业法的修改必须和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的修改相互联动。证券法已经开始修改,但是据了解,和信托法有关的东西还没有体现到里面去,这个将来可能会是一个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