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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7-08-31 10:59:51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8月30日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突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以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行为为着力点,抓住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两个关键环节,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在适用范围上,《条例》明确,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条例》特别规定,创业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的股权,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未转让股权及其配售股权除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