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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作假或被罚3万(2)

2017-08-28 10:23:16    法制网  参与评论()人

征求意见稿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在环保部门搭建的统一公开平台上发布环境信息,并对其自行发布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征求意见稿对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还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对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等信息采用手工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监测完成的次日公开。

“对监测浓度或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在3日内向社会公开超标原因、应对措施等。”征求意见稿说,环保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保主管部门举报。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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