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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自持商品房细则出台:不得“以租代售”

2017-08-24 16:16:59    杭州市政府网站  参与评论()人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住建部《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现将《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各环节工作要求和监管职责,确保自持商品房屋足额建设,按期开竣工和交付,并严格用于公开对外租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住建部《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根据出让要求或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 【项目设计】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和交付。分期开发的项目,首期开发中须落实不低于竞投比例的自持商品房屋,并确保自持商品房屋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同步开工、同步交付。

第三条 【房源布局】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应相对集中,按幢布局。

第四条 【方案联审】市住保房管部门应参与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设计文件联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自持商品房屋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住宅与非住宅比例等,市住保房管部门应相应提出意见。

第五条 【预售许可】住保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应结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审查自持商品房屋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住宅与非住宅比例(住宅用地上建设的项目,自持房屋应为商品住房)等,并确认项目自持商品房屋足额建设,且建设进度不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