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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修正案)》新第64条:鼓励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2017-08-18 08:56:37    中宏网  参与评论()人

  中宏网8月17日电(记者 贾芳) 8月17日,由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主办的第九十八期 “经济每月谈”,就《土地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特点和重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开展了专家研讨。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郑凌志作就改革试点的探索和支撑法律修改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郑凌志指出,此次修法源于改革,也必将成于改革。这项改革就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这次修法虽然涉及面很广,全文修法涉及到41条,但主要内容还是聚焦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这三方面内容,在修改补充条款当中占了18条,也是非常重要的18条。可见这次修法还是按照中央要求,以改革为先导,聚焦在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

关于改革试点支撑修法的一些情况,郑凌志从以下几点对大家进行了详细介绍:

第一,关于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现行的征地制度大家都知道,长期以来,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建立征地制度,对保证我们国家的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作出过历史性的贡献,值得充分肯定。随着新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在实践当中现行的征地制度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由征地引发的矛盾也日渐突出。这就是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有关,也与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安置方式单一,征地程序不规范有关。

征地引发的问题,我认为核心是利益,根子在制度,出路在改革。按照中央提出的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改革要求,此次修法对土地征收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刚才魏莉华司长也作了介绍。为什么把中央的这条要求提出来,就是国土资源部负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每走一步,每做一件事情都是严格按照中央部署的要求去做。对于征地,中央有这样的要求,做了以下几件事情,从试点经验来讲怎么做。

一是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现行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这是现行法。同时,现行法还规定,除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土地,都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公共利益缺乏界定,征地边界不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受限,是导致征地范围过大的主要原因。从改革试点情况看,试点地区以用地类型、用地主体、是否盈利、规划、管制等作为依据,结合社会调查、专家论证、群众听政等多种形式探索制定了土地征收目录。对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进行了初步界定,大多数试点地区在综合考虑国际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与已经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将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的开发建设的需要等,界定为公共利益,并在试点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取得了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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