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国内经济新闻 > 正文

郑新立:《土地法(修正案)》应成为推动改革的利器

2017-08-17 16:05:02    中宏网  参与评论()人

中宏网8月17日电(记者 贾芳) “《土地法(修正案)》应成为推动改革的利器,不应为改革设置障碍。”8月17日,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主办的第九十八期 “经济每月谈”上,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郑新立就国土资源部《土地法(修正案)》发表观点。

郑新立表示,通过修改现行法律中已过时的内容为改革扫除障碍,或将重复的改革上升为法律,促进改革。这是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的重要原则。他指出,国土资源部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修正案”),在一些重要内容上,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和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存在明显不一致的地方。

一、农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市场转让,不应由村集体收回再分配。

《决定》明确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这里有两点是明确无误,不可更改的,即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和住房的财产权都归农户所有,由于住房和宅基地组合在一起才具有商品属性,才能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决定》所说的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自然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抵押、担保、转让。然而,修正案第64条第6款规定,进城居住的农村居民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用“协商回购”取代“市场转让”,并把再分配的范围限定在本集体内部,这就完全否定了农户对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否定了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民住房的商品属性。

众所周知,由于改革以来农村人口减少了3亿多人,农村住宅大量闲置,出现了大批“空心村”。据人民日报6月18日对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的报告,题目叫“沉睡的资源要唤醒它”。报道里讲安徽金寨县宅基地整理后节约占地78%,江西余江县农村一户多宅占40%。闲置房、危房、倒塌房3.85万栋,相当于农村总户数的52%。全国农村人均占有建设用地现在是城市人均的3倍多,农村集体经济内部不仅没有对住宅建设用地的需求,而且有大量的住宅建设用地亟待转让和利用。修正案枉顾这一事实,规定腾退的宅基地主要是在集体内部分配使用,既违背了商品交换原则,又违背了市场供求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