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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误入传销组织报道屡见报端 入职防骗三部曲(2)

2017-08-15 09:01:14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二是面试时要细心甄别

  本案中,小李在电话沟通后,去往某居民小区进行面试,面试过程中,小李并未对眼见的各种信息加以警惕,有欠妥当。

  实践中,面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过程。因此,建议求职者充分利用面试的契机,“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对招聘公司的真伪、优劣加以甄别。

  比如:面试地点是否是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地、是否是该公司的实体办公地,二者是否同一地址;公司办公地是否存在“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等情况;公司的办公场所是否正规,公司的办公环境、办公条件是否与其招聘信息中介绍的公司规模相符等等。如约见的面试地点在咖啡厅或者居民小区、民房等不具备基本办公条件的场所,则应谨慎。如约见的面试地点过于偏远,则即使对方表示提供食宿、报销交通费用等,也不建议求职者应允面试单人前往。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基于用工要求,在面试时要求求职者出示学历证书、资质证书、离职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在面试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岗位匹配程度等进行询问,甚至是事前安排笔试。如在面试环节,招聘单位对以上内容毫不关心,仅着重于强调本公司的发展远景、劳动者入职后的高薪及优厚待遇,求职者应加以警惕。

  三要拒绝不合理要求

  本案中,劳务公司以查询个人有无犯罪记录为由收取小李的身份证原件,以交纳介绍费、培训费等为由向小李收取钱款,以上行为均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但小李仍然没有对此警惕。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的过程中,不应以介绍费、培训费、户口保证金等理由向劳动者收取钱款。 □蔡笑